网站jquery上传源代码,网站内容及实现的方式,wordpress影院404,杭州人才网民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2
民法始终在解决两个生活中的核心问题#xff1a; 私法自治#xff1b;交易安全#xff1b; 3. 自然人
3.4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都是特殊的个体经济单位#xff1b;
3.4.1 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xff0c;依法经…民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2
民法始终在解决两个生活中的核心问题 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3. 自然人
3.4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都是特殊的个体经济单位
3.4.1 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根据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根据民法典第56条第1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经营的无法区分时以家庭财产承担
3.4.2 农村承包经营户
根据民法典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家庭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典第56条第2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 产承担。
4. 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57条法人是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性 详见于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出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完成出资则通常没有额外责任法人对自身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第83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资子公司的债务由子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与完全控股母公司资产无关。 民法典上规定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绝大多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极少数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医院、学校等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协会、同学会、同乡会、俱乐部等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民营非企业单位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握有公权力的机关、组织 一般的法人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官方分类讳莫如深属于是权力的灰色地带 纯粹的法人: 纯粹公法人机关法人纯粹私法人公司企业 中间状态 国家举办的各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能是公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可能是私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是以人为核心组成的大多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财团法人是以捐助财产为核心组成的 以一笔财产为单位设置法人按照章程来运作。即针对这笔钱设置法人身份管理常出现于基金会等组织。当然这种在中国被打压 很少出现。 设立人地位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 如IPO资本、创业初始团队 是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名下没有成员 设立行为 社团法人可能是多方法律行为但财团法人是单方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 社团法人为实施大的决策会设立讨论并做出决策的意思机关如股东会、股东大会 类似于人大、人大常委会 财团法人的行为比较简单很多不需要讨论直接按照建立时的章程行事。故一般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但有执行机关 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必然是公益法人解散原因及后果不同 社团法人的原因有很多财团法人的解散基本是设立的目的达成了或者钱花完了 财团法人解散时多余的财产若章程没有规定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引导下转让给从事相同或类似事业的其他财团法人。
4.1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无限等于公司根据民法典第76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包含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企业法人 【注意】盈利与否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活动而在于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投资人 营利法人的机构 很明显这套架构出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权力机构/意思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 改组后设立 或者执行董事 小公司主要执行人 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 出资人的责任 不得损害法人利益 防止大股东绑架法人决策以小弄大 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防止债务方股东联合起来坑害债权人
4.2 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第87条规定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其包括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社会服务机构 等非营利法人的类型有 事业单位法人 设立原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设立的 民法典第88条 登记问题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要登记 党和政府设立的不用 没有意思机关但有决策机构如理事会通常理事会的首脑是理事长Ta通常会充当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89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问题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要登记 大的在中央挂了名的不用 意思机关是成员大会决策机关是理事会同上理事长通常是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 以公益为目的根据民法典第9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登记为捐助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宗教场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类型 基金会 、 社会服务机构 、 宗教活动场所 等机构结构 决策机构理事会或民主管理组织等执行机构undefined监督机构监事会 捐助人也得按照捐助章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3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典型案例甲设立大米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向物业公司乙公司承租办公场所到期未付租金乙公司有权请求甲或大米公司支付租金 (因为按照法理是甲偿还甲没法偿还以名下资产包含大米公司清偿即可以向大米公司请求支付或者视甲为大米公司的代表人替法人行使权利则可要求法人大米公司支付租金) 4.3.1 法人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设立条件 依法成立 条件程序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注册资本多少认缴多少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机关 organ 是指法人意思形成和表达的机关其有两点比较重要 法人的机关无独立人格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机关 民法的机关是悬在分支机构头上的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机关的类型 权力机关/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 监督机关 【注意】 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必要机关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机关属于执行机关监督机关非必要机关 不是一定要有的 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3.2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合并 合并的分类 创设式合并 A B C A B C ABC;吸收式合并 A B A A B A ABA; 根据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分立 分立的分类 创设式分立 A B C A B C ABC;存续式分立 A A 1 B , A 1 ⊂ A A A_1 B, A_1 \sub A AA1B,A1⊂A; 根据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4.3.3 法人的终止
终止原因 解散破产 解散原因 章程约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登记证书、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合并分立被撤销 清算注销登记
5. 非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依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1 合伙企业
出自《合伙企业法》和部分《民法》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分为 #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font-family:"trebuchet ms",verdana,arial,sans-serif;font-size:16px;fill:#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rror-icon{fill:#552222;}#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rror-text{fill:#552222;stroke:#552222;}#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dge-thickness-normal{stroke-width:2px;}#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dge-thickness-thick{stroke-width:3.5px;}#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dge-pattern-solid{stroke-dasharray:0;}#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dge-pattern-dashed{stroke-dasharray: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dge-pattern-dotted{stroke-dasharray:2;}#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marker{fill:#333333;stroke:#333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marker.cross{stroke:#333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svg{font-family:"trebuchet ms",verdana,arial,sans-serif;font-size:16px;}#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label{font-family:"trebuchet ms",verdana,arial,sans-serif;color:#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cluster-label text{fill:#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cluster-label span{color:#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label text,#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span{fill:#333;color:#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node rect,#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node circle,#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node ellipse,#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node polygon,#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node path{fill:#ECECFF;stroke:#9370DB;stroke-width:1px;}#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node .label{text-align:center;}#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node.clickable{cursor:pointer;}#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arrowheadPath{fill:#333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dgePath .path{stroke:#333333;stroke-width:2.0px;}#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flowchart-link{stroke:#333333;fill:none;}#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dgeLabel{background-color:#e8e8e8;text-align:center;}#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edgeLabel rect{opacity:0.5;background-color:#e8e8e8;fill:#e8e8e8;}#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cluster rect{fill:#ffffde;stroke:#aaaa33;stroke-width:1px;}#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cluster text{fill:#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cluster span{color:#333;}#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div.mermaidTooltip{position:absolute;text-align:center;max-width:200px;padding:2px;font-family:"trebuchet ms",verdana,arial,sans-serif;font-size:12px;background:hsl(80, 100%, 96.2745098039%);border:1px solid #aaaa33;border-radius:2px;pointer-events:none;z-index:100;}#mermaid-svg-benF2PXewEL7Bfv2 :root{--mermaid-font-family:"trebuchet ms",verdana,arial,sans-serif;}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出资或劳务出资登记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他 入伙条件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承担责任上 对内按照内部约定对外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条件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包括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情况 对于一般的合伙企业债务通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条件 有2-50名合伙人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 在一般情况下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现在很少有人会作为自然人充当GP。大多数是设立投资公司或者资本公司通过资本或投资公司的名义充当GP。承担无限责任时只用清偿公司的全部资产即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初创公司往往会引进VC作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经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保护善意第三人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6. 法律行为 又叫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故显然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应你要体现你的意思是什么区别在于 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事实行为自然承担法定的法律后果 分类 【考点】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4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举例 单方行为授予代理权、抛弃、遗嘱、形式形成权等双方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婚姻、收养 还可能对应双务法律行为 多方行为多个人设立公司意思表示一致、合伙得全部同意决议行为少数服从多数 【考点】 财产行为买卖、租赁、担保身份行为结婚、收养 【考点】 要式行为是否需要满足特定形式作为行为成立的要件即必须有一定形式如签订书面合同、结婚、收养、遗嘱不要式行为没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如去超市买东西、送礼物 【考点】 无偿行为赠与有偿行为买卖、租赁 【考点】诺成行为 实践行为 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要件 说到就要做到可以强制履行 ⇒ \Rightarrow ⇒诺成行为说到不一定做到没法直接强制履行 ⇒ \Rightarrow ⇒实践行为最多的情况 常见的实践行为定金、保管、自然人之间的无凭证借款、借用 【考点】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体现在 主合同 和 保证合同从法律行为例如担保、抵押 【考点】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难以辨别法硕不考 根据法律后果判断 产生债务债权的 ⇒ \Rightarrow ⇒负担行为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或者其他权利变动的 ⇒ \Rightarrow ⇒处分行为 【考点】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难以辨别法硕不考 行为和原因不可分离的 ⇒ \Rightarrow ⇒有因行为行为和原因可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 ⇒ \Rightarrow ⇒无因行为
6.1 意思表示 是指向外界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说白了就是表明我想做些能造成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其特征是 追求私法效果例如创设法律关系由内心而外界进行表达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将赋予其不同的效力不一定有效果 表示形式 口头书面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登记之类默示 作为的默示支付付款、接受租金等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对遗赠的放弃、对产品质量无异议等 通常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规定才能决定一件事适不适用沉默的意思表示。 一个典型的例子也就是现实生活中的霸王条款甲收到乙通讯公司短信内容为本公司为您提供实时天气预报服务每月收费5元如不接受该服务请回复“N”。甲看后未予理睬后来甲发现乙公司向自己收取了该费用遂要求返还。此时订阅服务并非甲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要约-承诺关系成立故服务合同不成立。 在中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沉默也可以构成意思表示。例如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之前的约定一方在特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同意。但这种情况下沉默的意思表示通常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双方的明确约定。 生效条件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实时面对面沟通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微信、邮件、短信。这些法律上规定有反应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我干什么不需要ta同意或者知道 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根据民法典第137条规定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这里的“到达”在采用数据电文时有三种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无相对人是指无具体相对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抛弃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考点】意思表示的撤回 根据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达同时到达相对人 等于说如果撤回的通知晚于意思表示到达则撤回无效 【考点】意思表示的撤销 通常不得撤销详见合同编 【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142条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有相对人例如合同无相对人例如遗嘱简单分类有 主观解释 和 客观解释
6.2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决定是否存在法律行为分为两种 一般成立要件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特殊成立要件 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合意所有当事人意思一致实践法律行为交付标的物 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分为 实质要件 和 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要求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要求不违反法律 不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目前只有全国通用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会影响合同效力 不违反公序良俗 上述条款不是万能的可能因为其他原因造成合同无效。 【考点】效力瑕疵事由 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缺乏相应权限如代理权和处分权
6.3 无效的法律行为 1999年合同法与2020年民法典的内容不同。 分为两种 不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效果 自始无效合同签订的刚开始就是无效的当然无效不需要经过法院起诉签订的合同不言而喻地无效确定无效需要经过确认后撤销撤销后无效。常见于可撤销行为绝对无效无条件绝对是无效的 发生法定的效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无效法律行为的出现情形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说虚假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并非绝对无效依据规范目的具体判断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法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谋虚伪行为 不含有隐藏行为的通谋虚伪行为含有隐藏行为的通谋虚伪行为 不含有非法目的比如为避免人情干扰而实施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行为这种善意隐藏一般合法有效含有非法目的比如利用他人名义进行非法行为这种恶意隐藏的合同一般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例如法规规定你不能在人民广场卖炸鸡你卖了被抓不影响你与卖出去的炸鸡“合同”关联负责吃坏肚子还找你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常见情形是婚外赠与、遗赠、代孕、限制人权结婚生育、限制离婚自由【考点】效力性规范 管理型规范 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代理判断很容易但举证很难
6.4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相较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定无效、当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有条件的无效属于确认无效当事人须申请并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从本质来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经撤销之后被确认为无效属于溯及既往地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6.4.1 欺诈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叙述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事实上还要区分明示欺诈和默示欺诈沉默只有在存在告知义务时才构成欺诈。除此以外还有第三方欺诈和相对人欺诈其中第三方欺诈要求相对人知情受欺诈方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4.2 胁迫
对于胁迫、强迫来说肢体控制才是强迫心理上控制才是胁迫。除此以外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2条叙述合法手段的胁迫依然构成民法学意义上的胁迫但为了正当目的的胁迫不构成胁迫例如拿贪污受贿证据威胁贪官对于胁迫或者强迫行为是可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且与第三方欺诈不同第三方胁迫不要求相对人知情即可撤销
6.4.3 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常见情形 对行为性质的误解例如将买卖当成赠与对标的物的误解把复制品当成原品对价金的误解将1000元的包当成100元对当事人的误解将贾某当成易某 与动机错误相比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论迹不论心
6.4.4 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构成要件是 主观方面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要有主观恶意客观方面交易结果显失公平客观失衡判断时点行为成立时
6.4.5 撤销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严重瑕疵的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后自始无效【考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主观期间1年欺诈、显失公平、90日重大误解客观期间1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最长期间5年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起诉仲裁
6.4.6 效力待定
当在撤销权使用前民事法律行为便进入效力未定的阶段其常见情形是 主体瑕疵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单独从事的合同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没拿到权限无权处分也就是越俎代庖需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97条的物权变动待定合同依然有效 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被追认则有效反之则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先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同时第145条还规定相对人 可以催告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意】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不会引起法律关系变化。 【注意】特别关注无权处分和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简而言之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违约情况依旧要承担违约责任防止空手套白狼行为无法追责。
6.5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5.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签订完就成立了但是生效要附条件概念以条件控制法律行为的效力特征有 未来性或然性意定性合法性 条件的类型 延缓条件即成立后生效 解除条件始期、终期租赁而非买卖生效条件停止条件 消灭条件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肯定条件 否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作条件依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作条件不成就。
7. 代理 代理示意图 法定代表人 ≠ \neq 法定代理人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引出了代理人agent 和 被代理人principal 两个概念。根据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其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代理与传达传达者本人没有意思表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与中介一般情况下中介只从中撮合交易并不直接代理签约与交易者不构成代理关系代理与行hang纪中间人代买代卖行纪人自己参与买卖然后转给委托人多见于古董或者奢侈品买卖代理与代表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与代理人是两回事代理与冒名行为代理人是其他人。但是谎称代理人是自己冒名顶替 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额外收益应当归被代理人所有 可以代理的行为 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行为例如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或者代为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 【考点】不得代理的行为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不得代理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行为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不得适用代理例如演出、讲课 代理的分类 区分依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63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7.1 代理权
概念 属于是power而不是right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力 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意定代理 一般意定代理职务代理 要区分基础关系委托、雇佣、劳动与代理权授权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当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自己充当第三方与被代理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被禁止例外有效若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等于是双面间谍吃两头。因无法公平维护双方利益而被禁止例外有效若双方被代理人明确同意或者交易内容公平合法则行为可以被认可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涉嫌侵权行为
7.2 委托代理
又叫意定代理其中包含职务代理例如收银员、4s店的店员基于约定合同或者口头约定或者约定俗成形成的代理关系。其与授权行为的区分在于 代理是双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有委托合同但未必有授权合同来完成代理权的授予同样无委托合同但可能授予了代理权 出自拉班德的《代理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的区别》1866年 基于意定代理还衍生出分级的形式 【考点】本代理和再代理 本代理也就是直接进行代理再代理又叫复代理、转委托、转托即将代理权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直接代理 再代理成立的条件 经被代理人本人同意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转委托 【考点】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其意思表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是显名代理虽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但实际有代理意思的是隐名代理显名代理就是普通的代理两者的注意事项 显名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使其知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避免出现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害隐名代理要求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代理行为代理他人 “混杂的分类” 在考试分析中民法典总则将显名代理划分到直接代理而民法典第925条、926条分则规定的代理却划分为间接代理详见合同法部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看的是是否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来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你不能出了事才说这个人没有权利决定此事
7.3 无权代理
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含3种情形 【无权】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从事代理活动【越权】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本不应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超期】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是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代理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作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你们搞得乱七八糟老子先撤了。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若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可能是第三人明知故犯心存侥幸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则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按照各自过错共同承担责任
7.4 表见代理 学名为 apparent agency; 概念 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虚假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意义 在代理制度中起到协调本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往往体现于“先斩后奏”是有代理权的而表见代理则是“无中生有”其实是没有代理权的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考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错相对人基于信任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8-1条的解释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注意】满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表现代理的常见形式是指 因表现授权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代理权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考点】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等同于有权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成立被代表了也要负责被代理人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被代表的人找代表ta的人麻烦
7.5 代理终止
【考点】意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的一般情况: 特殊情况下可以有效如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事项 【考点】法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转委托与再委托不同。前者还有代理关系和责任后者则另起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