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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xff08;谁有错#xff0c;谁担责#xff09;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目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谁有错谁担责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首次颁布2002 年 6 月 25 日教育部令第 12 号发布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历次修改2010 年12 月 13 日第一次修改。
三重要地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教育规章。
四. 内容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六章四十条。
总则规定了制定该规章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和事故处理原则等。分则从事故与责任、事故
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个方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了规定。附
则明确了《办法》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安全设施】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监护人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谁有错谁担责
第八条 【归责原则】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 【学校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 【学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一条 【第三方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致害人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上中学】某次实验课王老师详细地讲解了有关操作和注意事项还为学生规范地演示了操作。学生林某上课不认真听讲在进行实验时违反操作规范造成3名同学受伤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是 A。
A.林某 B.王老师 C.林某与学校 D.林某与王老师
【2024上小学】李某的爸爸是学校教师因李某和张某在学校闹矛盾打架。放学后李某父亲在回家路上打伤了学生张某。该由 A 承担民事责任。
A.李某父亲 B.学校和李某父亲
C.张某父亲 D.学校
【2024上幼儿园】户外活动时幼儿教师王某没有检查场地就带领小朋友们做游戏亮亮在转身奔跑躲闪时突然摔倒导致骨折对亮亮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是B )。
A.亮亮的法定监护人 B.幼儿园 C.幼儿园和教师王某 D.教师王某
【2023下中学】中学生郭某在上课时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关于学校在此事故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不承担任何责任 B. 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C. 仅承担道义责任 D.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21上中学】某中学教室的天花板因地震脱落学生小林被吓得不敢动弹。刘老师见状急忙冲上去保护小林自己被砸伤班上的另外两名学生也受了轻伤。对于这起事故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B 。
A.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B.学校应对教师给予适当补偿
C.小林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学校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及时告知监护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协调处理】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处理方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调解流程】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诉讼条件】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规定赔偿】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规定解释】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争议鉴定】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赔偿】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赔偿金筹措】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赔偿准备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参加保险】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2022下小学】初中生张某闯进某小学将课间正在操场玩耍的小学生刘某打伤。对刘某所受的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D。
A.刘某所在学校 B.张某的监护人
C.刘某所在学校和张某所在学校
D.刘某所在学校和张某的监护人
【2022上小学】小学生潘某与陈某课间打羽毛球击球中潘某所挥的球拍突然脱手击中了一旁观看的李某导致其左眼受伤对于李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是A 。
A.潘某监护人 B.陈某监护人 C.李某班主任 D.李某的学校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责任人处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处理】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处理】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无理取闹人员处理】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2022下幼儿园】幼儿园事故处理中受伤害的幼儿监护人无理取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幼儿园应当 A。
A.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报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C.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D.报告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2023上小学】在某小学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孙某违反校纪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可以对孙某给予B 。
A.罚款 B.处分 C.行政处罚 D.心理干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
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
一首次颁布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
11月1日起施行。
二历次修改2012年10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20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 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
四. 内容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有七章六十八条。包括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尊重人格】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预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专门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社会协助】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国家引导】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不得教唆、胁迫、引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对策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三条【科研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预防犯罪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监护人教育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预防犯罪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法治教育专门人员】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协助预防】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共同教育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条【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团队预防犯罪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居委会、村委会法治宣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外活动场所教育】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中的预防犯罪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2022上中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的是(A )
父母或监护人 B.当地地区矫正机构
C.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未成年人所在学校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不良行为】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职责】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加强管理】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偷窃少量财物、轻微学生欺凌行为处理】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旷课、逃学处理】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处理】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离家出走及夜不归宿保护】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参加不良组织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024上小学】学生玩手机沉迷网络老师多次提醒屡教不改。对此学校可采取的教育管理措施是A 。
A.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B.予以训诫
C.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D.责令具结悔过
【2024上中学】某初中班主任李老师发现班上同学邬某今天又旷课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李老师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B。
A.及时与邬某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取得联系
B.及时与邬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C.立即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D.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请求帮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严重不良行为】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社会组织参与】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专门学校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接受专门教育情形】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专门学校的教育】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专门学校职责】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023上中学】初中学生小航因有严重不良行为被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学校可以开除小航的学籍
B.学校应当保留小航的学籍
C.学校应当为小航办理休学手续
D.学校应将小航的学籍转至专门学校
【2023上小学】12岁的赵某仗着自己身高体壮经常欺负那些身体瘦弱的同学对他们动辄殴打、辱 骂、恐吓。对于赵某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是B 。
A.予以训导 B.要求其参加特点的专题教育
C.予以训诫 D.要求其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社会调查及心理测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的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特殊处理】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职业教育】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处理】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
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五十七条【安置帮扶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十八条【同等权利】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检查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监护人不履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的法律责任】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处理】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